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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停工管控,地产甲方如何应对工程索赔

2021-03-01 16:5713390

随着近几年来扬尘管控形势日益严峻,已从每年周期性的管控升级为常态化管控,造成施工合同原有结算方式无法平衡实际施工投入由此引发相关补偿类的工程索赔层出不穷。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设工程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承包商压价竞标已成为常态,越来越多的施工项目出现亏损,且金额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于是工程索赔逐渐被工程承包界所接受并推崇,进而演变成为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赖以生存的手段,也逐步成为承包商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增加利润的基本手段。


随着近几年来扬尘管控形势日益严峻,已从每年周期性的管控升级为常态化管控。施工建设所需主材如钢筋、混凝土、加气块、砂浆等停产、限产,造成材料价格直线飙升;施工劳务“飞虎队”横行,扰乱劳务市场,造成劳务价格野蛮上涨甚至工资日结,承包方有苦难言;工地停工,周转材料、现场机械租赁期延长、工人窝工补助;加之2020年初新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的大额投入。由此造成施工合同原有结算方式无法平衡实际施工投入,政府相关政策也向承包方有所倾斜,由此引发相关补偿类的工程索赔层出不穷。


面对承包方的索赔行为,作为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存在反索赔意识淡薄、对索赔事项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门从事索赔管理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索赔管理经验、“人情扭结”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甚至对承包方的索赔公函作出“拒收”或者“置之不理”的处理方式,这样一来不仅不利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对项目工作的正常推进、后期结算的办理都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最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新形势下的地产甲方如何应对工程索赔_6


首先,应该如何来定义工程索赔呢?工程索赔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非自身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一定的程序想对方主张权利的要求。这种权利,既可能是经济费用的补偿,也有可能是合同工期的延长。


常见的承包人向发包人发起的索赔项目:合同缺陷、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发包人或监理人未按时下达开工通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发包人或监理人拖延审批施工方案或进度计划、发包人设计变更、发包人调整承包人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发包人提出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供材供应时间延误或地点变更、加工材料质量缺陷、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发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文物及地下障碍物、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成本变动、情势变更、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机会利润损失、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修复费用等。


最为突出的就是由于工程款拖延支付造成承发包双方纠纷,一方面造成承包人资金压力,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度,另一方面将有可能引致承包方的索赔。目前,拖延支付工程款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顽疾,几乎每个工程项目都有或轻或重的款项拖延支付问题,这就导致承包人发起工程款延迟支付的索赔已成为常态。


面对承包方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索赔项目,作为发包人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合同为依据原则。切记合同条款是索赔合理、合法的第一判定标准。确定索赔事件和程序是否在合同中存在相应的约定,以此来确认索赔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所以在合同订立阶段尽可能在合同中就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以此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2) 实际损失原则。确定实际损失的真实发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损失必须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二是这类损失必须能被反映在成本费用中,并构成经营承办的一部分。比如工期延误往往带来人员的窝工,窝工人工费就是一种实际损失。


(3) 合理分担风险原则。因建设工程工期长、合同关系复杂、不可控因素较多,在缔结合同时,双方均不能做出较为精准的预测,当合同对风险的分担与实际风险损失二者不匹配甚至严重个失衡而显失公平时,我们应该从民法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对风险责任进行合理的再次分配,以达到相对公平状态。单。


(4) 逾期失效原则。注意“4个28天”,合理规避应对索赔,切勿对索赔文件拒收或者置之不理。若合同当事人在索赔时间发生之日起28天内,未向相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将丧失索赔的权利。索赔意向书发出28天内,递交正式索赔报告。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应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回复将视为认可;如索赔时间持续进行,在时间终了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5) 有理有据原则。针对索赔论证的资料,尤其是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计划、监理通知、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会议纪要、施工记录、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监理月报、工程洽商签证文件等,发包人也应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并结合对比自身的内业资料,以利于找到突破口实施反签证。


(6) 友好协商原则。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沟通和互动。否则,一旦合作关系破裂,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双方合同目的的落空。毕竟,中途解约、结算退场甚至仲裁、诉讼所造成时间成本,还是将由发包人买单。


当然,发包人除了被动处理工程索赔外,还应主动出击,通过反索赔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包人可提出的索赔事项:承包人怠于或拒不执行工程师指令、私自更换项目经理、擅自变更工程内容、资源配置不足、施工组织不当、劳动生产效率低、无误拖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不可抗力下处置不当、物价下跌、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工程等。


所以,作为地产甲方也应具备良好的合同管理、强烈的索赔意识、严密的证据链条、专业的索赔人员以及灵活的索赔策略。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索赔注定将伴随着项目全周期不断的繁盛,所谓合约双方,承包人在合理运用合理索赔手段的同时,更要注重提升企业本身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过于依赖于索赔。发包人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索赔来减少工程款的支付,而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施工进度计划的监督和施工管理上。不管是否有有必要提出索赔,承发包双方都应积极主动积累和收集索赔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利于今后随时都能应对变更或突发状况,以避免出现因缺乏索赔证据而无法维权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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