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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规征求意见,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021-04-09 17:453770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江苏省起草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3月29日,省厅发布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1、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2、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的,应调增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特别是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应保障合理施工工期。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工期补偿。

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造价。

严格执行我省按质论价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费办法。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

3、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以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比例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4、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对其工程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

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鼓励工程质量监督力量薄弱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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